时间:2020-12-31 15:15:40
一、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、文件的;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;
(三)骗取信用证的;
(四)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。
二、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
(1)客观要件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。
(2)客观方面
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工作。具体变现为下列情形:使用伪造、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、文件的;使用作废的信用证;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。
(3)主观要件
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也可以是单位。
(4)主观条件
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,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三、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
本罪属于行为犯,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,即可立案追诉。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五十三条[信用证诈骗案(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)]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、文件的;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;(三)骗取信用证的;
(四)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。